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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住建部明确规定:8种情况必须腾退公租房

发表于2012-06-14

近日,住建部发文,7月15日起将实施《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记者咨询了杭州市租赁房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,同时对比杭州市现有的《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、《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等规定,对“国版”办法进行解读。

据介绍,“国版”公租房管理规定和杭州的现行规定最大的区别,就是详细规定了腾退的标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。

发表于2012-06-14

首次明确处罚措施

相当严厉

杭州市租赁房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:“本次《办法》中提出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处罚标准,颇为严厉。”

《办法》中,第五章法律责任,这是首次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,以及处罚金额,构成犯罪,还将追究刑事责任。除了申请人,《办法》还要求住房城乡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执法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都将接受不同程度的处罚。

其中,《办法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中规定:“以欺骗等不正手段,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,由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”;“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,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,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,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”“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。”

但由于各地物价、房价不同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住房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办法的条款进一步出台细则。最终以各地的细则为准。

发表于2012-06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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